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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28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根据《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亦适用于其他以多多28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细则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 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 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 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教师指导学生完成的合作研究成果,发表时如有署名,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和项目完成人的排名顺序;科研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 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
第四条 教师有下述行为者视为学术不端:
(一)捏造、篡改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文。
(九)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及认定,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若专家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认定报告。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本人的行为如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为二级学院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机构,必要时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一)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如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二)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一) 学术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学术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术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术委员会申辩。
(三) 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校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四) 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 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术委员会将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
(二) 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学术委员会提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得的一切不当利益(如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校,亦应通过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校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获得的荣誉。
(四)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一)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三)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未经学术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多多28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赤院院字〔2008〕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