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多多28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决策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举措;
(二)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的办学定位、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学校章程、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教师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调整;
(四)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六)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建设与评估,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的建设与调整,招生计划的制订与调整;
(七)学校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关系学生重要权益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九)学校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的制定;
(十)校级重大表彰事项,市级、省部级(含自治区级)及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附属单位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教辅、群团机构和二级学院、附属单位、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务处分;
(二)校级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与选拔;
(三)上级和校外其他单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选的推荐;
(四)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
(六)校友会、基金会等社团法人的负责人人选;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及学校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对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四)重要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重要基建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等;
(六)学校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租赁和转让;
(七)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和专项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其中,50万以上100万以下由校长办公会研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由党委会议研究;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品的使用方案;
(四)用于学校事业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程序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需要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依法依规经过相应程序:
(一)涉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学校“双代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意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涉及重大学术事项的,须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通过;
(三)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并提前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应经过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须采取票决制。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参加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通过会议集体研究的“三重一大”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及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都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形成纪要,所有文字材料存档。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控制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论证、决策与实施程序。凡是未经过合法程序进行调研论证、未依规征求师生员工意见、未经过相关机构或专家咨询讨论、未依规进行协商和沟通的事项,一律不上会讨论。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依规接受师生员工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自治区教育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学校决策,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决策存在问题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审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具体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多多28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多多28“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赤院党字〔202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