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28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教科外函〔2024〕123 号)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校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多多28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诚信组织机构
第七条 建立协同高效的科研诚信组织机构。成立以书记、校长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教辅及附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办室设在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学术不端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学术评议委托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按业务分工原则履行对分管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各教学、教辅及附属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个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九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评优、项目申报、科研平台建设、参与各类科技活动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条 加强科研全过程的诚信建设。科研管理部门应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诚信义务和失信责任追究条款,将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研管理全过程。
第十一条 加强科研诚信预防教育。将科研诚信教育和科技伦理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在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环节中强化相关教育内容。在学生入学、教师入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人才)项目申报、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教育。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宣讲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多多28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档案”,记录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多多28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与认定,将结果报给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将记入“多多28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多多28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 责任人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 15 日内向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参与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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