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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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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多多28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实施

日期:2018-11-22

赤院党字[2006]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监督的重点对象是我院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学院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内监督工作由学院党委直接领导,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内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学院党委及党委成员、纪委及纪委成员、学院党代会代表及全体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好党内监督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  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问题,都要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会,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会,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由个人或少数人做出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六条 学院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经过充分讨论,实施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确保切实可行。

㈠党委决定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之前,各位委员要认真审阅有关方面提供的参考资料和决策预案,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掌握真实情况,为科学决策做好准备;

㈡党委做出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教代会代表和下级党组织及广大教师的意见,坚持与党外民主人士进行协商,组织专家咨询,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

㈢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要严格按照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办理;

㈣党委例会在委员缺席较多时,即使达到了召集党委会的人数,也不能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要经过充分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予表决。讨论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㈤学院党委会做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关于学院发展规划、章程等事项决策,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或决定。党委会决定的一般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反馈工作。

第七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坚持集体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委决策有效落实:

㈠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的监督,支持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委员要积极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自觉接受党委书记的检查和督促;

㈡党委委员对于个人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勇于创新,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给予关心、支持、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党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会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予以贯彻执行;

㈣党委委员在学院内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党委委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的报道应为推动工作服务,防止为树个人形象服务。

第八条 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不能由其他会议形式或个人决定,除遇紧急情况外,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不遵守、不执行党委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重点加强对学院各分院系处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范围是: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监督内容如下:

㈠对政治纪律的监督。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健康协调地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情况;是否同党中央、学院党委保持一致,有无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有无违反党性要求,会上不说,会后乱说,泄露组织机密的行为;有无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㈡对组织纪律的监督。是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策时能否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是否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有无不讲民主,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的行为或个人擅自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㈢对经济工作纪律的监督。本单位在资产管理、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严格按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操作;有无私设“小金库”,挪用、占用公款,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违规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

㈣对群众工作纪律的监督。是否把广大教师的要求和愿望当作执政用权的第一信号;是否克服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为群众办实事,特别是帮助解决有困难的教师遇到的实际问题;是否认真研究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调整问题,解决损害教师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㈤对廉洁自律的监督。能否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领导责任;是否存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不管、不查、不报,对上级检查不配合,对应予以追究,但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的行为;

㈥对工作绩效的监督。能否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决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能否在任期内兼顾长远利益,不搞短期行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抓得是否扎实有效。

第十条 建立对各分院系处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达到工作目标要求的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落实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推荐任用干部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对推荐干部失察的,应追究责任。凡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行政责任事故和用人上存在严重不正之风的,或有案不查、瞒案不报、执纪不严的,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其责任。在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期内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取消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责令其辞职。

第三章  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是指党委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基层党组织以及党员群众通报,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各分院系处部领导干部就涉及个人的重大事项向组织汇报说明的制度。

第十二条 向全院党员和干部群众通报的内容有:

㈠学院党的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做出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等,一般在会后向全院师生公布;

㈡党委做出的涉及全院工作的重大决策,应向全院师生通报传达。

第十三条 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以会议或者书面形式向全院师生通报党委做出的重大决策、有关全院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重要问题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通过的重要干部任免,一般以党委文件的形式向有关下属党组织通报。

第十五条 党委每年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作全面或专项的工作情况报告。对于全院发生的事关全院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严格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随时报告。各分院系处部的工作每年向党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重大情况或突发事件要按规定时限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㈠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建房、装修住房、出租私房、转让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㈢本人、配偶和子女出国(境)考察、进修留学、定居的情况;

㈣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㈤本人因私事请3天以上(含3天)假期,到外省市区因公出差和因私旅游、探亲等;

㈥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本条所列事项,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在两个月内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内容与事实存在较大出入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况责令报告人做出检查,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分院系处部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需要答复的报告,受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受理报告的部门,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

㈠对重要情况应当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

㈡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的;

㈢干扰和阻挠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

㈣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第四章  关于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分别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㈠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履行职务的情况;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它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其它需要报告和说明的问题。

㈡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届中,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在党委会和总支部委员会上述职述廉。换届前一年,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对院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述职述廉,总支(直属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在学院党委规定的范围内述职述廉。

㈢述职述廉的程序:本人征求分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述职述廉;与会人员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汇总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的结果,并向本人反馈;本人提出整改措施;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述职述廉的范围内反馈。

第二十条 述职述廉工作要与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考察和年度工作考核紧密结合起来,防止形式主义。

 

第五章  关于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院级领导班子要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对党的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民主生活会,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民主生活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分院系处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由各领导班子自行筹备。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会前要重视各项准备工作,同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谈心,做好思想沟通;会上应当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思想剖析,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应当承担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检查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共同探讨解决的办法,研究整改意见。民主生活会要做到严肃认真、畅所欲言、深入实际、不走过场。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按照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确定主题、征求意见、安排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撰写发言提纲、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措施、向下级和群众通报反馈、向上级汇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各分院系处部的民主生活会应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年应当参加其分管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六章  关于信访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纪委应当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访处理制度,通过党内信访处理,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纪委应当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党内信访处理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集体讨论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党内信访处理的程序应当遵循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的规定。信访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联络方式、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对责任归属本部门的信访事项,有关部门不得推诿,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向上访人员反馈。信访处理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有关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和群众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要及时掌握信访处理的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沟通协调工作。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信访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按要求、按时限办结。 

第七章  关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院党委和纪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纪委、党办、组织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研究、部署和指导。联席会应当根据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报党委通过。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是纪委、党办、组织部联席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综合、政策研究、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以及回查监督检查等方式。

㈠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政勤政情况;改革发展稳定情况;党委要求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㈡监督检查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列席被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听取党政主要领导的情况汇报;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实地考察、暗访;查阅、复印会议记录、档案等有关材料;召开座谈会或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

第三十二条 对一个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经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向党委提交。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和了解的重要情况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组应当及时向联席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报告经党委同意后,由监督检查组向被监督检查单位通报。监督检查意见如涉及到其他相关单位,由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以书面形式转送。有关单位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督检查组的工作,并按照监督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干扰、阻挠监督检查组的工作。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采取一定方式向本单位干部群众通报,并书面报送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真实性。对重要情况不报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组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监督检查组应当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规定,不干预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处理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具体问题;不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对监督检查中接到的与监督检查任务无关的材料,视情况可转交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转送监督检查办公室处理。

监督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保密工作有关规定。

 

第八章  关于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谈话分为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警示谈话。

谈话和诫勉的对象为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

㈠了解情况谈话由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主谈。采取集体谈话、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了解情况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落实学院各项制度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它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㈡任职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或党委组织部分管领导进行谈话。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任职谈话的重点内容包括:组织决定及任职的主要理由;组织对本人的基本评价;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勤政廉政方面的要求;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属交流任职的,应当介绍任职单位及领导班子的主要情况;听取干部本人的意见。

㈢警示谈话由院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组织部领导主谈,可采取与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或者与领导干部本人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警示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工作中或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八条 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谈话过程中,主谈机关提出的要求以及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谈话对象签字后,由主谈机关留存。

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对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主谈机关应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参与谈话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 领导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示谈话仍无改进的,应当给予诫勉:

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不力的;

㈡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不实,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实绩差,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㈢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不执行集体决定的;

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在选人用人上存在问题的;

㈤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反映较多的;

㈥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四十条 诫勉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院纪委、党委组织部分别进行。属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的,由院纪委做出给予诫勉的决定;属于领导干部工作不称职或者不能胜任现有工作的,由党委组织部根据领导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做出给予诫勉的决定。

被诫勉对象在接到诫勉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送院纪委、党委组织部。同时,院纪委、党委组织部将诫勉对象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及时送达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帮助教育和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定期向院纪委、党委组织部反映诫勉对象的表现和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诫勉期满,诫勉对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本人在诫勉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出解除诫勉请求;诫勉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其表现情况向院纪委、党委组织部书面提出解除诫勉或作进一步处理的意见。院纪委、党委组织部接到本人整改报告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建议后,应对其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适时提出解除诫勉或其他处理意见。

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的,或者诫勉期间又出现其他问题但不构成违纪的,由党委组织部进行组织调整。对诫勉期间进步明显,工作表现突出的,经组织考察确认后,可提前解除诫勉,但诫勉期不得少于6个月。

领导干部被诫勉期间,不能提拔、调动,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诫勉审批和解除的材料应当归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关于其它监督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引导和支持全院师生参与党内监督工作。

第四十三条 坚持党内询问和质询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四十四条 坚持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

第四十五条 党委和纪委,要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把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多多28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党内监督方面的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多多28委员会

                 200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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