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28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赤院院字〔2023〕132号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赤政办发〔2020〕1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我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第二条 我校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我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的对外报批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所属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以及学校按 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 的依据,是学校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七条 资产处置范围
属于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一)已超过耐用期,无使用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
(三)设备长久失修,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的;
(四)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达到重新购置设备费的50%及以上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校内各单位(部门)处置申报
1.资产处置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先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初步审核,符合报废年限等基本要求的资产,经各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同意报废的资产明细、会议记录及《多多28资产处置鉴定报告》、《多多28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同提交资产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填写资产报废审核意见。
2.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资产报废年限、资产折旧及实物使用情况对各单位提交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审核,将审核合格的资产(附明细)报学校审批。
(二)学校审批权限
学校单次处置原始价值单价(或批量原始价值)在 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置批准文件报赤峰市财政局备案。
(三)主管部门审批及程序
1.处置原始价值单价(或批量原始价值) 50 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房屋、土地、车辆等固定资产,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提请赤峰市财政局审批。
2.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等其他资产报赤峰市财政局或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按照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工作。
第四章 资产处置规范及要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论证鉴定
(一)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报废事项,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房屋应提供拆除房屋批复文件、建设项目 拆建立项文件和征收协议等;车辆应提供车辆报废证明等;锅炉、电梯等应提供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和资产残值评估报告等。
(二)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学校各单位成立资产处置工作小组,小组应包含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同时小组内应有行业内专家3-5人,特别是实验设备、专用设备处置需要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对拟报废资产做技术鉴定,对资产能否满足日常科研教学出具《多多28资产处置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处置固定资产按如下流程执行
(一)电器电子类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关于规范全区公共区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内政管发〔2014〕62 号),由上级部门指定的回收公司回收处置电器电子类固定资产。
(二)非电子类资产处置
1.专业机构资产残值评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各单位提交的报废资产明细,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对报废资产进行残值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无残值的资产处置。根据需要清理的非电子类资产的数量,委托具有市政垃圾清运(或废品收购)资格的公司进行清运,参考本地市场价支付搬运、破拆、排渣费用。
3.有残值资产处置
(1)发布处置资产现场踏勘相关事宜告知函;
(2)组织参与处置资产活动的服务商现场踏勘和报价,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处置底价;
(3)确定成交服务商;
(4)签订协议;
(5)进行回收清理工作;
(6)残值收入全额交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账务核销手续;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设备,如特种设备的资产处置从其规定。
(四)完成上述资产处置后,向赤峰市财政局报备资产处置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时,须向审批部门提交或报备如下资料:
(一)资产报废。资产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1.资产报废申请;
2.《多多28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 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材料,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或《多多28资产处置鉴定报告》;
6.申报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会议纪要;
7.其他相关资料。
(二)资产报损。资产报损是指对发生呆坏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责任人追索。各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 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1.资产报损核销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 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 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 亡证明,财产、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等;
5.因单位或个人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提供单位的内 部说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和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件;
6.因不可抗力因素、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责任 认定报告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保险 理赔情况说明等材料;
7.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 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 的法律文书等;
8.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三)资产有偿转让。资产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1.资产有偿转让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 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 案、核准文件;
6.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1.资产置换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 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明拟处 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 案、核准文件;
6.对方单位基本情况等证明材料,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 的基本情况说明以及是否已被设为担保物等资料;
7.资产置换意向协议书;
8.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9.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的,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10.其他相关资料。
(五)资产无偿转让。无偿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
1.资产无偿转让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4.转让方资产权属凭证: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证 明拟处置资产权属的凭据(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公章);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书;
6.无偿调出或对外捐赠资产的政策支持文件。对外捐赠资产 的,还需提供申报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资产状况和 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 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7.受让方接收调入或捐赠资产的理由及占有、使用同类资产 的存量等基本情况;
8.调拨、捐赠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还需提供不动 产登记证、拟处置的房屋构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 途等资料;
9.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 并、分立的批文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等相关报告或单位组织专门资产清查小组出具资产清查报告;
10.申报单位集体决策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六)无法提供原始凭证的资产处置事项,需单位提供专项 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闲置资产,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根据资产配置需要进行校内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所有上报处置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均由使用管理单位(部门)负责看护管理,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直至处置完成。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部门)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上级 和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同时 要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
由本单位(部门)出具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造成国 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对外捐赠统一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并办理资产捐赠的相关账务手续。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由处置申报单位(部门)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及有关资料,必要时请其他相关 单位(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 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缴入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建立完善的学校资产处置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计划财务处按照规定科目核定增减。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由于个人疏忽或过错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须予以赔偿;情节严重,造成国有 资产大量流失的,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依据相关 管理办法进行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多多28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赤院院字〔2018〕165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