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28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赤院院字〔2024〕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科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附属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高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殊动植物。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1.图书:
(1)学校图书馆购置的馆藏和各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等购置的公用图书,无论价值多少,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因工作需要发放给师生使用的教材及各类参考书、党建等学习用书以及业务类工具书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上述两款规定范围之外,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1000元,但一次购买超过10000元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设备: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单价800元以上,且批量总金额达30000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家具、用具:
(1)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单价200元以上,且批量总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单价200元以上,且学校资产账上已经大量存在的同类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文物
学校购置、捐赠或科研活动所得的文物均应视作固定资产管理。经专业评估后以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入账,或经专业鉴定后以名义金额入账。
5.其他情况
(1)原件、零件、配件等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一次购入的原件、零件、配件能够组装成可以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且该设施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
(3)以名义金额计量,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应用软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管理规范、厉行节约、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负责人,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代表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国有资产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校长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学生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如有人员职务变动,相关人员由其接任者自然接替。
(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研究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改革等事项,审议国有资产配置、转让、出租、处置、拍卖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涉及“三重一大”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提出决策建议并提交学校相关议事机构研究决定;
4.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1.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召开时间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参会人员须达到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需其他人员列席的,列席人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列席人员不得参加会议表决。
3.会议议题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对具体事项表决时,赞成票须达到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5.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等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研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培训各二级单位资产管理员。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的类别、表现形式,分别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用途等因素,将资产分类指派管理的二级部门。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分类分户明细账,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校徽及其他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国有资产档案及有关证件的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账目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公共教室(含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及计算机教学辅助中心的资产管理;
(四)科技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成果应用;
(五)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学生宿舍用床及桌椅等的管理;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校舍及土地等不动产的统筹管理、负责学校各类国有资产及国有资产处置与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统筹管理,负责学校党政群团及教辅机构办公设备的维修维护;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负责道路、绿化、卫生间、水房、地下管网、水电暖等设施的管理,负责办公家具的维修维护;
(八)基本建设处负责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和管理;
(十)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公共软件平台、公共信息系统等资产管理,负责网络等弱电资产的管理;
(十一)文物、陈列品的使用单位及保管单位负责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十二)以上未提到的资产由现使用单位及保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确定分管国有资产的领导,并设立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成立本单位资产验收工作小组;负责新增资产信息录入和资产信息卡片的更新、维护;负责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确定资产领用人,并在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资产及业务交接手续;
(二)选聘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具体工作,明确资产使用、保管、维护、处置、安全、盘点等管理责任;资产管理员根据资产出入库单定期与资产管理系统核对本单位资产明细账,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二级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员工作任务和具体表现,对其在考核、评优、晋职、津贴分配等工作中予以体现;
(三)负责统筹调配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和资产盘活机制,对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在单位内部盘活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于本部门无法有效盘活的资产,应当将资产信息反馈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四)配合学校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信息统计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组织下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置申请,并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对拟处置资产的鉴定、回收等工作;
(五)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六)完成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资产领用人对本人使用或保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直接管理,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负责资产的高效使用、维护和保养;负责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发生丢失、损坏、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资产领用人退休、调离、离职时,负责及时将领用(保管)、占用的资产(包括公用房)按规定完整移交,否则不得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结合资产存量、实际需求、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多多28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二)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重大资产配置事项事前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对已经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使用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批、列入预算后,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配置资产。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配置。新增资产的购置,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采购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或无偿划拨的资产,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或无偿划拨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域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购置的多学科共性需求的仪器要实现开放共享,将仪器开放共享情况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参考因素,推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其他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形成的新增资产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入库,资产校内调剂的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资产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验收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履约质量的检验,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等进行。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所有固定资产采购项目都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项目建设(使用)单位(指采购项目负责单位和采购项目责任人)作为验收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所采购资产质量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负责,切实把好验收质量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未经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报销、支付。维修、扩建工程、新建工程的验收、付款等内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的范围、依据、组织、流程按照《多多28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赤院院字 [2024] 117号)执行。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经常检查资产使用情况,改善使用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一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资产领用人应当按年度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资产账卡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保持领用人、实物、存放地相对应。若资产处于低效、闲置、损坏、丢失等状态,须及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资产调剂或处置。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资产使用部门须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安全负责,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安全。
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出租出借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报废、报损、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遵循“无审批、不处置”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单位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处置流程、处置收入管理按照《多多28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赤院院字〔2023〕132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转让学校国有资产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外捐赠对象原则上限定为公益事业及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体,对外捐赠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方案可行性论证、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条 学校分配至各二级单位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在满足教学、科研、行政、服务、公共活动等需要的情况下,可视资产情况由学校统筹确定出租出借。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等。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四十二条 除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学校预算收入购置的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学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四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有共同上级单位的可向上级单位申请调解或裁决。上述方法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党政办公室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处置、拍卖、转让、置换、出租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学校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统一的要求,及时登记、更新资产信息,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学校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考核和评价学校资产使用效益的行为。学校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内部控制,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相关责任人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情节轻重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前期缺乏论证,盲目配置造成资产闲置浪费或严重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违规配置资产的;
(三)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入账,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未执行学校管理规定、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转让、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六)非法用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因对潜在风险预判估计不足,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或法律纠纷的;
(九)对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和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不按规定主动进行调剂、上报或拒不服从学校调剂的;
(十)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使用的检查工作,定期对本单位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自查,对检查发现的使用效益低下的资产,应由单位内部进行统筹。单位内部无法统筹的,应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配。
第五十四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当事人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管理部门政策执行,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政策和规定出台,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如遇特殊事项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多多28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试行)》(赤院院字〔2020〕90号)、《多多28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赤院院字〔2020〕9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