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多28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投资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学院主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对资产设备和物资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2.负责对学院资产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监督管理工作。
4.按院领导授权与校外单位签订产权协议与合同。
5.负责我院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家具、低值易耗物品的供应及管理,制定购置的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及年度经费分配方案;对各单位的请购计划进行汇总、论证并实施采购。
6.负责各类资产的验收、编号、建帐、存档、维修、改造、报损、报废工作。
7.负责全院各类资产的账、卡管理。
8.负责办理各类资产的调拨、调配、转让的审批手续。
9.负责办理专控资产的申报、招标采购工作。
10.负责制定学院大型设备论证、采购、使用、维护、管理和有偿使用办法,并搞好大型设备的考核工作。
11.参与学院固定资产和基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规划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资产占用及使用部门(处、室、分院、系、部、所、中心、馆等单位)的资产管理,由本部门一名领导负责,并选任一名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认真负责的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明细帐》及资产的调入、调出、增减、入帐、报损、报废、清核等资产管理工作。选任的资产管理员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和附属单位,根据本办法按相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设备情况。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与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界定
1.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其原有物态基本不变,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资产。
2.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等,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有形资产又分为六分类十六小类:
六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
是指学院拥有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后勤、校办产业、附属单位及其他用房;建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停车场、园艺设施、供水供暖供电的建筑设施、围栏围墙、门及装饰物等;附属设施指与房屋及建筑物配套的单独计价的设施,如通水通气管道、通讯及网络设施、输配电线路、电梯、卫生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等。
2.专用设备
是指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主要包括: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
是指各种通用设备,包括现代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后勤保障设备(包括供暖、供水、维修、伙食等设备)、电器设备(包括配电设施、空调、不属于教学用的电视、音响等)、教学用品(如标本、模型、挂图、音像教学资料等)、办公家具、学生用具(包括床、桌椅、黑板等)。
4.文物及陈列品
指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的各种文物纪念品等。
5.图书
指学院图书馆及院系等单位、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杂志、电子出版物等。
6.其他固定资产
指学院被服装具(公用行李、演出服装等)、校办产业设备、植物、牲畜等。
十六小类:
1.房屋及建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机械;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无形资产分以下五类:
1.科研成果、科技发明、技术专利。
2.出版权、名称权、名誉权、著作权、商标权。
3.软件。
4.土地使用权。
5.其他可认定的无形资产。
第八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学院资产,不论其来源如何,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固定资产,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定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动账面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会同计划财务处调整相应固定资产账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使用及维护维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1.增加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要保证基础,突出重点,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2.增加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申报:每学期初,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范围,制定出详细的固定资产购置与建设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②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③审批:经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根据学院年度经费投入情况形成学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大型投资项目提交学院批准。
④实施:经学院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3.由于特殊原因未列入购置计划的项目,确属需要,经主管院长批准,按以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对于大型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购置,并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5.对于零星固定资产采购,实行双人或多人采购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涉及政府采购目录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履行采购程序和手续。
6.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购置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清点,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计入学院固定资产账,履行相关的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要查明原因,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7.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基建部门填写验收移交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移交单,记入固定资产帐。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
1.各部门所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出入库手续,凭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入库凭证到财务部门报帐;无入库凭证和相关人员签字及主管院长签字,财务部门拒绝报销,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2.入库凭证一式三份,一份与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交资产档案员存档,一份做为固定资产入库记账凭证,一份附于报销凭证交财务部门报销。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1.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领取。领取时填写出库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做为使用单位记账凭证;一份做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一份资产保管员留存。
2.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
3.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任何单位及部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不得私自拆卸、改造所属的固定资产。
4.学院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出的,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大型设备由主管院长批准,收回时应认真检查,确保固定资产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1.固定资产的维修应分年度、有计划地进行,实行立项审批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2.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制订年度维修计划及经费预算,并将预算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后提交学院审批。
3.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请人维修。
4.已批准维修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建立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学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权发生变化时,应按如下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资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遵循“先交接,后走人”的原则,做到帐物交接核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学院职工调离学院或退休离院时,应由使用单位开具固定资产交接清楚的证明,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4.有偿使用学院固定资产时,需由主管院长审核,学院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有偿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使用权限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是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丢失、无偿调拨、出售等。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理
1.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①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②不符合计量标准,在使用中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③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④主要部件遗失或损坏,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⑤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
⑥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应予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产品。
2.凡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均应有实物。
3.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经法定资产评估部门对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鉴定核价,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统一处理,涉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要按有关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更新、改造、维修专项资金中,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处理
1.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学院保卫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迅速组织查找,查明原因。确属丢失的,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丢失单》(一式三份),由单位领导签字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和保卫处的处理意见,提出处理办法报主管院长审批。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的销账手续。
2.凡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对责任人根据情节作出赔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处理
1.学院的固定资产归学院所有,本着“专管共用”的原则,对使用单位使用效率低下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学院将进行调整处理,以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2.学院内部调拨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方案,经主管院长审核批准,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三份)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后凭《固定资产调拨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转账手续。
3.学院外调拨固定资产,需由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办理有关账目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处理,由学院确定出售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出售收入上缴学院财务部门。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到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审核,报学院批准并签定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与学院相关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使用权均属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占有,对于故意盗用学院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学院将对相应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触犯法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学院固定资产的相关数据,并按要求按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本单位资产的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处理、批准产权变动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3.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